残疾类别:1、视力残疾,2、听力残疾,3、言语残疾,4、肢体残疾,5、智力残疾,6、精神残疾,7、多重残疾。
残疾等级: 一、二、三、四等级。
一、初次办证指引:
1.本市户籍居民本人携办证需提交资料(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可由其亲属代办)到市残联一楼办证窗口办理。
2.办证需提交资料:
①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(未成年人和智力、精神类残疾申请,须法定监护人在场并提供身份证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份);②申请人本人近期2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3张;③不能直观认定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或医院证明材料。
二、办证程序
1.申请:申请人(监护人)持身份证、户口簿以及相片,到市残联办证窗口领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》各1份,并如实认真填写。
2.受理:市残联审核确认相关材料。对材料齐全者,予以受理;对材料不全者,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,待材料补全后再行受理;对填写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。
3.评残:申请人本人(监护人)持身份证、户囗簿和审核后的《评定表》,到定点医院由相应的评定医师评定(所有办理残疾人证的申请人都要经定点医院指定医生评定。定点医院评定类别和评定医师名单附后)。评定后将评定结果及有关资料交回市残联办证窗口办理。
提示:原则上持证残疾人在前次鉴定满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,如年内因残疾类别、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的,需提供病历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;因病因伤致残不能直观认定者,须在治疗期终结,康复期满一年后方可提岀申请,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岀具的病历;视力残疾、听力残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五宫科出具的视力、听力检查结果(双眼视力低于0.3,双耳听力损失大于40分贝);智力残疾、精神残疾的须提供县级以上的儿科医院或精神类医院(如第三人民医院)出具病历证明(14周岁以上的智力残疾也可到人民医院门诊内科出具病历证明);言语障碍者须年满3周岁、精神障碍者须年满2周岁方可申请。
4.公示:办证工作人员对评定结果及资料无异议后进行电脑录入,然后将办证对象的信息发到申请人所在的村(社区)办公场所进行公示,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。
5.审批、制证:公示结果无异议的,经审核按规定予以批准,制作发放残疾人证。申请人递交《评定表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领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。
6.补办:残疾人证遗失,本人(监护人)应带身份证和户口簿、l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到残联办理遗失补办。
7.迁移:持证人户口迁移的,持证人(监护人)应携带残疾人证、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到残联办理残疾人证迁移手续。
罗定市残联办证窗口地址:市区红岗横路38号咨询电话:0766-3831215